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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如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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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之三留学人才滞留海外说明了什么

  据学者张峰在2006年介绍,目前我国高层次人才流失严重,自1978-2002年底25年里,我国58万余人出国留学,截至目前,只有15万人回国工作。也就是约四分之三留学人才滞留海外。有关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起飞阶段,有2/3留学生归国效劳,1/3留学生滞留国外,回归与滞留人数比为2∶1是正常的,而我国的情况却呈现1∶3的倒比。 他说,长期下去,将威胁整体人才及经济安全。(见2006-7-15《新京报》)

  约四分之三留学人才滞留海外,“最好的人才都留在国内”和印度排在世界最后,这是很触目惊心的。我国建设和谐社会,迫切需要人才,可是居然有约四分之三的留学人才滞留海外,这也是很值得我们反思的。

  勿庸置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知识分子政策是得到了比较好的落实的,无论政治上,还是经济上,知识分子的地位和待遇都得到了很大提高和根本性改变。知识分子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发挥着独特而巨大的作用。知识分子普遍地受到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尊重。那么为什么有约四分之三的留学人才滞留海外,“最好的人才都留在国内”排在世界最后呢?

  留学人才大量地滞留海外有着复杂的原因,非三言两语能说清。但是不能因此而不说。

  诚然,我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知识分子的生活条件,科研条件等方面,与发达的美英等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并且这种差距在短时期内还不能消弭。一些留学人才可能因此而滞留海外。但是我们还必须承认,在使用知识分子、发挥知识分子作用等方面我们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这些明显的不足可以说是留学人才滞留海外的主要原因。

  2006年人才蓝皮书发布的《中国人才发展报告》中,有专家撰文指出中国人才浪费问题。据去年5月课题组进行的涉及5000多人的问卷调查显示,按折中方案算,2005年,我国人才能力有效发挥程度接近75%;人才浪费指数超过15%,显示出我国的人才浪费现象比较严重。专家进一步测算,2005年,我国人才浪费总规模超过2500万人;人才浪费导致的经济消耗和经济损失超过9000亿元。人才浪费现象在当下可以说是比比皆是。现在无论什么行业,都要招收高学历的员工,连废品公司的一个记帐员也要大学本科生。有家科技型企业,好不容易招聘到一位拿到国家计算机程序设计员证书的工程师。但是他的工作就是在电脑上打一般的文稿,复印文件等。更有甚者,我们的舆论对这种严重浪费人才的现象一个劲地叫好。北大中文系的毕业生卖肉,有人质问难道北大才子卖不得肉。大学生做保姆、当洗脚妹,开擦鞋屋,被赞誉为择业观念的更新。这种浪费人才的现象其实与择业观念更新是风牛马不相及。我以为,如果大学生都如此观念更新,那么我国经济损失恐怕不是9000亿元了。人才得不到合理的使用,不能人尽其材,那么怎么能吸引留学人才回国呢?

  前些时,看到一则报道说是“海归”现在失去了往日的吸引力。用人单位喜欢上了国内的研究生,并且人力成本比“海归”低。这报道虽然有它积极的一面,但是也透露出这样的信息,“海归”就业日益困难。现在有这么一句流行语:“‘海龟(归)’回国就成了‘海带’(待)”。虽然有些夸张,但留学人员回国就业困难是不争的事实。高学历人才(包括博士生)就业困难是严峻的现实。由于就业困难,为了生存,高学历者只得“低就”,这又导致人才浪费。就业难,自然让留学人才望而却步,滞留海外了。

  约四分之三的留学人才滞留海外,“最好的人才留在国内”排名世界倒数第一的位置,这是很不利于我国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的严峻现实。我们不能一味指责和批评滞留海外的留学人才和奔到国外去的人才。我们要做的是直面这严峻的现实,检讨造成这严峻现实的原因,并寻找出对策,让海外学子高高兴兴的回来,让最好的人才心情舒畅地留在国内,为我们共有的事业而献出聪明才智。要知道天下之人谁不爱国,谁不爱家啊。

该帖子在 2006-07-28 8:18:05 编辑过

  离 线  2006-7-28 8: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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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2006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交往,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第三条 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护照由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政府推介。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第八条 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持用外交护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工作的中国政府派出的职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用公务护照。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公民出国执行公务的,由其工作单位依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向外交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交部门根据需要签发外交护照或者公务护照。 


第九条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签发办法、有效期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护照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 


护照的防伪性能参照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第十六条 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十九条 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条 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规定式样并监制;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由外交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二条 护照签发机关可以收取护照的工本费、加注费。收取的工本费和加注费上缴国库。 


护照工本费和加注费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第二十五条 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签发的护照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该帖子在 2007-01-16 8:38:35 编辑过

  离 线  2007-1-16 8: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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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楼 

明年国家将公派6000名研究生出国留学

    明年国家留学基金委计划将选派6000名研究生出国留学;其中,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5000名,国家公派专项研究生奖学金项目1000名。 
  此次选派类别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重点选派领域为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及生命、空间、海洋、纳米、新材料等战略领域和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 

  国家基金委规定,此次选派的申请人均应来自“985工程”二期基地、平台,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创新团队或国家重点学科;申请时应为就读高校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暂不考虑),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 

  工作进程 

  1、2008年2月20日前:完成校内评审工作,确定候选人。 

  2、2008年2月20日-3月20日:学校统一组织候选人完成网上报名(http://apply.csc.edu.cn),收取候选人申请材料。 

  3、2008年3月25日前:学校审核候选人网上信息,审核、整理书面申请材料,并提交留学基金委。应提交材料清单见附件二。 

  4、2008年5月:完成录取工作并公布录取名单。 

  5、2008年9月起:被录取人员陆续派出。

  离 线  2007-11-30 17: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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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8号

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人才中介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就《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取消股权比例限制条件。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本规定由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人   事    部    部   长  尹蔚民
      商   务    部    部   长  薄熙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该帖子在 2007-12-05 17:03:05 编辑过

  离 线  2007-12-5 17: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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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楼 

香港推出“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最新资料显示,香港“优秀人才入境计划”自2006年6月28日推出后,至今已有322人成功获批。

    获批人才主要是金融会计、商贸、信息科技、体育运动及文化艺术界的专才。钢琴家李云迪、郎朗和前中国体操队奥运冠军李小双、前中国羽毛球队队员周蜜等均是通过该计划落户香港。

    据香港媒体报道,旨在吸引更多全球精英人才来港发展的“优秀人才入境计划”门槛过高,未能用完首年度1000个入境配额。特区政府入境处正计划放宽“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的申请条件,包括撤销申请人50岁的年龄上限、工作经验由最少的5年减至2年、申请人如懂得英语以外的外语会额外获得加分等。

入境处预计有关的修订建议可于本月底至明年初提交特区行政会议讨论,最快可于明年进行宣传及推行。 (来源:新华社)

  离 线  2007-12-28 14: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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