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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闽教师〔2018〕68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省属有关学校(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社厅、教育厅《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16〕142号)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条件

  (一)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称,其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计算时间均截止2018年8月31日。

  (二)评审条件按照《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中小学教师评价的第一标准,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严格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度。

  (三)继续教育要求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38号)规定执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2016年以前仍按每年累计不少于72学时计算。

  (四)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一专多能教师专业发展,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一致的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参与职称评审。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对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高级职称评聘制度。

  (五)考虑到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特点,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每年不少于190个工作日,循环教学不作要求,业务考核可结合所从事的工作进行说课讲课和面试答辩。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到农村学校开展流动青少年宫、校本课程等艺术、体育、科技类活动及课程辅导2年以上视为农村任(支)教经历。

  上一次参加评审未获通过,本次评审又申报的,应有新的教育教学成果。

 

  二、评审办法

  按照福建省人社厅、教育厅《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闽人社文〔2016〕142号)执行。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

 

  三、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推荐名额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实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统一。今年,国家下达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正高级教师评聘人数为91名,经研究,我省推荐参加评审正高级教师人数控制在120名,推荐参评正高级教师人选中,担任普通中学、中心小学、幼儿园及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的人选原则上不超过30%。

  从2018年起,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评审,实行备案管理。各设区市人社局、教育局对申报人员材料审核后,及时报省人社厅、教育厅备案。2018-2020年,全省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评聘数量仍实行总量控制,评聘人数每年控制在1200名以内(名额分配见附件)。

  各地在推荐评审对象时要坚持标准、严把质量,注意推荐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真正把教育实践能力强、教学效果好、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教师推荐出来。

 

  四、推荐评审程序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人社厅和教育厅负责组织正高级教师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评审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负责,省属相关学校(单位)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委托福州市组织实施。教师职称其他等级评审按原规定由市、县(区)组织实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在岗教师参照本通知精神,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学校所在地教育局申报评审。

  (一)各地、学校(单位)应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及任职标准条件、评审办法等文件向教师公开,组织教师申报。

  (二)申报人员应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人事部印制)、《福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情况登记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职务评审简明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申报表》等,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填写内容应与所提供的材料相一致。对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量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律取消参评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因材料不齐全等问题,影响职称评审的,由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自行负责。

  (三)学校(单位)要认真核实教师申报材料,填写《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承担教学及担任班主任工作情况汇总表》,将申报材料在学校(单位)内公示,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申报表》公示情况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符合×××职称申报条件,同意推荐”,同时将申报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送县(市、区)教育局或设区市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

  (四)县(市、区)教育局和有关部门负责对所属学校(单位)申报人员的师德、履职表现、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推荐人选经当地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报送设区市教育局。

  (五)各设区市人社局、教育局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材料汇总审核后,报省人社厅、教育厅备案。

  (六)各设区市人社局、教育局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坚持采用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相结合,倡导“推门听课”“随机抽题说课”等形式,加强基本能力素质考核。

  (七)福州市在中小学教师职称年度工作部署时,应把省属学校(单位)纳入工作范围,相关要求应与市属学校一视同仁。

 

  五、工作要求

  (一)职称评审涉及教师切身利益,各地要认真学习掌握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内容和要求,抓紧时间、合理安排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年度推荐评审工作,规范评审程序,提升评审质量。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公开、公示制度,确保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主体作用,广泛听取教师的意见建议,合理引导教师预期。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建立投诉机制,畅通教师维权渠道。严厉查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日常考核和聘后管理,通过岗位聘用、岗位考核、竞争上岗、解聘辞聘,建立退出机制,实现能上能下。

  (二)各地及有关学校(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进行网上检索,登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http://www.sapprft.gov.cn/)确认申报人员提供的刊物是否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发行,并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标准确认是否为本专业、本学科论文。在由省语文学会主办的《海峡读写研究》发表论文可视同在CN刊物上发表论文。发表在非法刊物或在相应期刊上检索不到的文章不能作为论文成果。正高级教师申报人员应提供核心期刊刊物索引。

  (三)各单位务必按规定时间报送材料,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申报正高级教师评审材料请于2018年10月15日前送达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省属学校(单位)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材料请于2018年9月25日前送达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考虑到省属学校(单位)实际情况,省普教室、福州一中、福建师大附中正高级教师推荐数各控制在2名以内,其余每所学校(单位)正高级教师推荐数不超过1名。逾期未报送材料的地区视为放弃本年度职称申报资格。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学校(单位)报送材料的同时须提交申报人员名单汇总表及正高级教师基本情况摘要,并附电子版。

  (四)评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8〕361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及有关表格可在福建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fjedu.gov.cn)教师工作处职称申报栏下载。

 

  附件:1.正高级、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推荐名额控制数

        2.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晋升职务评审简明表

        3.福建省幼儿园教师晋升职务评审简明表

        4.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申报表

        5.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承担教学及担任班主任工作情况汇总表

        6.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基本情况摘要

        7.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人员汇总表

        8.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人员评审材料清单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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