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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如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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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

    为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决定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二、将第六条第一段修改为:“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将第(一)项修改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将第(三)项“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修改为“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将第(四)项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将第(九)项修改为:“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将第七条第(一)项中的“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修改为:“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二)项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四、将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三)项修改为:“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原第(四)项修改为第(五)项。 


  五、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六、将第十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八、第十三条第(四)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将第(五)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积分误差”修改为“积分差错”。 


  其后各项序号依次顺延。 


  九、在第十六条“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丢失、”后增加“损毁、”。 


  十、将第十七条第一段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第(三)项修改为:“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十一、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十二、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后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款:“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原第二款修改为第四款。 


  十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十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该帖子在 2012-04-26 22:47:36 编辑过

  离 线  2012-4-26 22:47:36 

福建考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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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楼 

异地高考破冰倒计时 10余省市将于年底出台方案

   异地高考,堪比一场旷日持久的博弈。高教资源的不均、户籍制度的牵绊、生源利益的难调,让这项关乎众多考生的政策,迟迟难以落地。如今,31个省(区市)年底前出台具体政策的倒计时已然开启。截至目前,黑龙江率先明确异地高考门槛,江西、云南、浙江等10余个省市均表态将于年底出台方案。
    尽管表态频频,但在落实层面我们却看到了不同的生态:北上广的举步维艰,高分省的内外有别,中等省份的试点突破,边远地区的敢为人先——不同生态折射的是政策环境、教育传统的截然不同,异地高考的全面铺开不能一盘棋、一刀切;不管是率先突破,还是原地徘徊,他们所经历的都是可贵的印记。而异地高考,也将坚定地走下去。————编者
 
    黑龙江省招办负责人——异地生源同等待遇
 
    黑龙江,一个边远省份,这回吃了一次“螃蟹”:全国第一个明确异地高考报名条件的省份。10月29日,黑龙江公布了高考报名通知,规定“须具有我省高中学籍且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3年以上,父母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外省籍随迁子女可在当地报名就地高考(自2013年高考开始实施)。异地高考的黑龙江门槛破土而出。
    不满50字的资格规定就已经把门槛说清、将各方利益诉求都兼顾了吗?万一本地考生的教育资源被外地考生侵占,又该如何解决?针对异地高考政策执行的“技术流”问题,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车行全给出了独家回应。
关键词:就地录取 
万一指标紧张,教育部承诺将增加指标
 
    记者:有人担心,如果就地录取会侵占本省考生的教育指标,双方利益如何平衡?
    车行全:在就地录取之外,社会上还有“回原籍录取”的提法。但是,各省考卷不尽相同,评分标准存在差异,招生计划不能串用,“回原籍录取”很难实现。对黑龙江而言,异地高考只能是选择就地录取。
    对于许多人“分蛋糕”的担忧,以目前的报名情况来看还不存在,有的地市整体只有十几例、二十几例异地高考者,比例不大。另外,在黑龙江要想取得高中学籍就必须有本地初中学籍,初中学籍的确认也非常严格,因此只要通过对学籍的严格审查,就能有效杜绝高考移民问题。
    万一出现高考报名人数激增,影响到本省考生的利益,教育部承诺会增加计划数来确保利益的平衡。我们原则上是在确保不影响本省考生利益的前提下,尽量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开启方便之门。
 
    关键词:条件放宽
    对父母职业剔除“稳定”要求
 
    记者:听说黑龙江版方案对父母条件的要求低于教育部,为什么放宽限制?
    车行全:我们本来打算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规定“父母有稳定合法的职业”,但到中心城市、一线二线大城市工作的务工人员大多数都没有稳定的工作,但“合法”的工作肯定没问题,所以我们就只保留了“合法”的限定。
    “合法工作”的定义并不复杂,父母有与工作单位的工作合同、纳税证明,甚至有单位的介绍信就可以。另外,我们对于“合法稳定住所”的规定也并不强求必须有自有住宅,租房合同也可以,再不然,出示有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证明在此居住也可以。
    对于父母职业属性的宽限,可以说是黑龙江的亲民之举,更是首创之举。
 
    关键词:保障公平
    如何享受优惠政策仍在研究
 
    记者:目前的异地高考细则并不完整,是否会在执行中出现歧视的问题?
    车行全:我们既然允许报名了,就会保障异地高考生源享受同等待遇,所有的政策都会在事先出台,而不是事后再出台限制。
关于配套政策,我们仍在研讨之中,比如照顾政策,原先是我省具有户籍考生才能享受的,比如民族政策、应届生政策、体优生政策,务工人员子女是否享受这些政策,程度如何掌握等等。因为距离录取还有很长的时间,还不着急,但在年底之前会出台配套的法规性文件,补充进去。(记者 袁泉)
 
“先行者”福建
    高职单招首尝异地高考 完整配套方案尚在酝酿
 
    在异地高考的大方向上,福建早有“准谱”。
    今年5月28日,福建省教育部门正式发布消息:从2014年起,凡在福建高中有三年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都将可在福建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参加本科、专科层次录取,并与福建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异地高考是关乎整个小、初、高三个阶段现行教育体制变革的一系列举措,而绝不仅仅是放开身份认可这一简单之事。”福建省教育工委宣传部部长叶扬说,“目前,福建省异地升学考试的具体实施方案还在酝酿中,省级这块政策年底前会出台,具体到各地可能要到明年,才会有完整配套方案出台。”
    据了解,所谓完整配套方案,还将包括对全省各地中小学现有优质资源如何围绕异地高考的总政策进行有序、合理放开。目前,泉州已全部放开,福州、厦门还在部分放开中。“最终的方案,将肯定是一个既治标也治本、综合各方面情况的方案。”
    应该说,福建对于异地高考的探索,在全国范围都算“先行”。
    2011年,福建省高招政策开始“悄悄变化”——首次允许省内户籍的考生可以在学籍地和户籍地中任选一地参加高考。当然,这项“跨地借考”也有相应条件。当年3月14日,福建省高招办作出《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考考生跨县(市、区)借考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一是考生具有借考地二年以上(含二年)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二是考生父亲或母亲持有借考地的房产证或暂住证;三是考生父亲或母亲近两年在借考地有纳税或缴交社保的记录。
    而在这一年的高考大军中,有一支342人的特殊高考生群体享受到这一政策,可在就学地参加高考。“这还是叫借考,从2012年起,这些想跨地的考生还可直接就在异地报名申请、异地参加高考,也不用再回原籍报名申请了。”时任福建省高招办主任林其天说。
    2012年,福建又“首吃螃蟹”。1月4日,福建教育部门出台《关于做好2012年高等职业教育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首次将“在我省完成三年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具有我省中职学校学籍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和中职毕业证书、法定监护人近三年在我省连续缴交社会保险、户籍不在我省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纳入招生范围。4月底,福建省招委会又进一步放宽报名条件,对外省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凡在福建省中职学校有一年及以上学习经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均可报考“高职单招”。
    在官方的探索之外,民间版本的异地高考也在进行中。在福建外来务工人员最密集的晋江,一位叫温玉泽的重庆籍外来工,创建了一所从小学到高中学制的荆山学校。自2009年以来,荆山学校开始尝试“曲线致变”。按照老温的办法,就是把在这所学校里的外省籍学生学籍寄挂在外省学校。按照各省不同的教材情况,专门开设渝、川、徽、湘、鄂、贵、豫共7个外地高中班。教材各用各的,老师自然也是从各地请来的,还分文理。毕业会考可放在福建,但最终高考时,仍需各自回原籍参加。
    这显然与目前福建省所规定的“凡在福建高中有三年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有所出入。而这一细节的冲突,也恰恰体现了实施异地高考,必然导致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难处。据悉,荆山学校为对接新政策,正在抓紧时间为186名外省籍高中生重新办理学籍变更。
    与此同时,利益的矛盾与纠结,也在所难免。福建本身是优质教育资源相对匮乏的省份,高考又是自命考题。“放开异地高考政策后,不得不考虑的就是有可能出现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对本省初、高中本已并不宽松资源的冲击问题。所以现在压力最大的正是初、高中这一块。”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研究与宣传处副处长刘辉雄表示,目前省教育部门正在抓紧酝酿细则。
他建议,国家通过中央财政专项经费加大对福建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并适当增加优质高校在福建的招生计划,以抵冲外省随迁子女在福建省参加高考所挤占的本科招生计划指标。(记者 赵鹏)
 
“困难户”广东
    省内异地借考曾遭高考移民 异地高考方案不会一步放开
    
全国外来工数量最多的广东,可谓异地高考“破冰”的困难区。广东省教育厅厅长罗伟其曾对媒体坦言,在解决异地高考问题上,广东是“全国形势最严峻、问题最突出的省份之一”。
    十八大期间,罗伟其接受采访时表示,广东的异地高考方案正在制定中,将在年底出台。“一步放开,不符合广东的实际;按照一个梯度设计,逐步放开,会比较科学。”他透露,在广东的读书年限肯定是一个重要指标。
    之前,广东在广州、深圳等地实施过省内“异地借考”。以广州为例,按照规定,户籍不在广州市但在广东省内、在广州读书且符合高考报考条件的考生,可以向所在中学申请借考,由区(县级市)招生办审批。经了解,去年在广州享受这项政策的约有7000人。
    这种省内“异地借考”,几年来一直运行比较顺畅稳定。“唯一的不同,就是所谓‘录取时不享受广州市户籍考生的待遇’。”广州市招办主任林洽生介绍说,这里特指广州大学等个别市属高校,由于需要保证广州本地生源的比例,所以录取门槛对广州户籍考生和对市外户籍考生稍有不同。
    不过记者注意到,即便是这样一个不存在政策障碍和技术障碍的省内“异地借考”,一旦涉及高考移民,也会变得复杂。2009年开始,广东省在省内户籍“异地借考”的相关规定上加了一条:户口在高中阶段才迁入广东省的考生,即使在广州(深圳)就读的,也一律不再办理借考手续,必须回户籍所在地报考。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院长杨开乔表示,有一些人在广州读书,但户籍迁入广州有困难,就先迁到一个小一点的城市,同时还想在广州考试。由于异地借考需要对考生户籍相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核,而对这类户籍原在外省、刚刚迁入不久、又没有迁到广州的考生,广州本地的招考部门很难对其户籍的详细、真实情况进行核实,故出此政策。
    不过,随着异地高考在全国的铺开,有关户籍方面的限制性规定逐步放松将是大趋势。
    罗伟其坦言,如果异地高考完全放开,高中阶段教育将首先受到冲击,土地、师资等都难以一次性解决。在高考录取方面,如果要保持广东目前80%左右的高考录取率不下降的话,每年要增加15.2万个招生计划,这部分招生计划无论是省内解决,还是靠省外院校调剂,几乎都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他建议,对全国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将本科招生计划调整为根据各省考生人数按比例分配。
林洽生还提出,虽然异地高考的压力主要是在省内,但异地高考带来的连锁反应,可能包括异地中考和义务教育阶段外来户籍学生教育问题,这都是摆在地市教育部门面前的现实压力。(记者贺林平)
 
“高分省”山东
    录取分数过高对外吸引力小 四条分数划线阻碍省内借考
 
    今年2月29日,在《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出现了打破地域和户籍限制的字眼:从2014年起,凡具有山东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的合格毕业生均可在山东省就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与当地考生享受同等录取政策。至于具体方案,据记者了解,山东省教育厅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制定完毕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王向华副教授认为,山东考生多、资源少、录取分数高,即使开放高考户籍限制,对外省考生吸引力也不大。
    而一位教育官员表示,教育部每年会把各省区市的高考报名人数作为参考之一,来审批各大高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名额。放开异地高考总体上不会影响到山东籍考生的利益。
    虽然与福建同样在2014年启动异地高考,但山东省内“异地高考”却始终在原地徘徊。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发布的《关于做好山东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明年,高考考生仍然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报名。
    其原因之一是山东省内除了本科一批全省统一划线外,本科二批在省内执行4条分数线:除了有省属线、市属线,济南、青岛还单独划线。
    以山东省2012年普通高校本科二批一志愿分数线为例,文理两科的省属线分别比济南、青岛高出整整20分,市属线近两年和济南、青岛的分数线基本持平。一位烟台考生的家长表示,省内还要执行不同的分数线,对执行省属线地市的考生不公平。
    有专家表示,出台允许非山东籍考生在山东参加高考的政策,阻力不大,比较容易推行。而山东省内的人口流动却不容小觑,真正难点在于如何破除省内各地市之间的壁垒,想办法在解决省内和省外考生公平的同时,也要想法实现省内各地市考生的公平。(记者 潘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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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 线  2012-11-21 17: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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