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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转考有关规定

1、转入本省

    考生持转出省(市、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出具的转考证明(或介绍信)和课程合格证书,到我省自学考试办公室考务考籍科办理转考手续,由省自考办开具介绍信到有关设区市自考办,再由设区市考办介绍到县考办,并按首次报考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考生在外省已取得的课程合格证书继续有效,可顶替该专业相同课程,我省如无相同的专业,由省自考办批准其改报相近专业。不论是转入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考生均应按我省计划参加考试,不同的课程将作无效处理。

2、转出本省

    根据规定,转出本省的手续由各设区市考办代省考办办理。

    考生确因工作需要应持所在单位证明、课程合格证书和准考证向当地自考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持上述材料到设区市自考办办理,由设区市自考办出具转考介绍信。省自考办根据设区市考办上报的转考名单(一般在每年的三、六、九、十二月办理),将考生的考籍档案寄往有关省、市自考办。

3、本省设区市内跨县转考

由考生持所在单位证明,经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查批准并收回准考证,出具转考介绍信,再由考生持课程合格证书和转考介绍信向设区市自考办办理手续。

4、省内跨设区市转考

由考生持所在单位证明,经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查同意,经设区市自考办批准并收回准考证,出具转考介绍信,再由考生持课程合格证书和转考介绍信向拟转入的设区市自考办办理手续。

凡未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者,不论是省际或省内转考,均不必办理转考手续。

凡不按规定办理者,前一准考证所取得的合格成绩一律不予承认,责任由考生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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