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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我省自考助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接受福建省教育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的审批、发证、管理、指导和检查。

    第三条 各设区市自考办及主考院校自考管理部门接受省自考办委托审核、监督、指导社会力量举办之助学机构的助学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考社会助学机构包括:

    (一)主考院校在本校校内举办的各类助学辅导班(含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助学班,简称校内助学机构);

    (二)其它社会力量举办的自考助学机构(简称社会助学机构);

    (三)自考乡镇(社区)工作站。

    第五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社会助学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福建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申报审批表》(附件二)由福建省自考办印制。《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省自考办备案,另外两份由申办机构、审核机构存档。

    第七条 社会助学机构申报、审批的受理:

    (一)对《办法》中规定的由省自考办审批的社会助学机构(见《办法》第十条),由申办单位直接向省自考办提出申请,审批后批转给相关单位备档;省外教育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自考辅导班也照此办理;

    (二)对《办法》中规定的由设区市自考办审核后报省自考办审批的社会助学机构(见《办法》第十一条),由申办单位向设区市自考办提出申请,经设区市自考办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后报省自考办审批;

    (三)《办法》中规定的由主考院校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自考办审批的社会助学机构(见《办法》第十二条),由申办单位向主考院校提出申请,经主考院校自考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后报省自考办审批;

    (四)主考院校校内自考助学辅导班应由该主考院校自考管理部门报省自考办核准;现有乡镇(社区)工作站不必审批,但必须经设区市自考办报省自考办备案。

    第八条 省、设区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学考试管理机构接受社会助学机构的办学申请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者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后,由省、设区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管理机构发给《福建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审批表》。

    (二)审核。省、设区市自考办及主考院校自考管理机构审查材料和实地考察,必要时须提供有关的补充材料; 

    (三)批准。主考院校、设区市自考办依据《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一个月内做出审核决定,报省自考办审批;

    (四)试办。举办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应有试办期,试办期一般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经检查,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办学资格;

    (五)发证。试办期满,经省自考办验收合格予以批准,发给《福建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助学许可证”);

    (六)备案。经确认的助学机构由省自考办统一编号,并按照属地管理和归口管理原则,向社会助学机构所在地设区市自考办及相应的主考院校通报审批情况,设区市自考办及主考院校应建立上述助学机构的档案;经主考院校审核的助学机构须同时报助学点所在设区市自考办备档。

    第九条《助学许可证》由省自考办统一制作并编号,《助学许可证》实行一证一点制度,助学申请单位必须在《助学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相互转让、租借,不得擅自设立下属助学机构或另立分点。

    助学机构遗失《助学许可证》,应在省自考办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声明并申请补办手续;

    助学机构停办或取消,《助学许可证》必须上交省自考办注销。

 

第三章 社会助学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 福建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贯彻“属地管理、归口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十一条“属地管理”是指设区市自考办接受省自考办委托对所辖行政区域内之自考乡镇工作站及各类助学机构实施审核、指导、监督、评估和管理;

    “归口管理”是指主考院校自学考试管理机构接受省自考办委托对校内助学机构或由本校主考的体制改革试点专业的助学机构实施审核、指导、监督、评估和管理。

    第十二条 “属地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接受社会助学机构的申请;

    (二)审核社会助学机构的办学条件、师资来源;

    (三)审核社会助学机构的专业设置、课程、招生人数、辅导方式、学习时限;

    (四)审核社会助学机构的教学管理、招生广告;

    (五)审核社会助学机构的教材及辅导资料使用情况;

    (六)组织协调所属各类助学机构的考务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帮助辖区内乡镇(社区)工作站开展工作;

    (八)每年年终收集整理所属助学单位(社会助学机构、乡镇或社区工作站)的《助学机构年度助学情况表》(见附件三),填写《助学机构年度评价表》的相应栏目,上报省自考办。

    (九)参照《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量化考评表》(见附件四),并将结果上报省自考办 。

第十三条“归口管理”是指自学考试专业的主考院校自学考试管理机构)接受省自考办委托,统一组织本校各院系,开展下列工作:

    (一)定期对与本校开考专业相应的各类助学机构的教师进行教材教法培训;

    (二)派遣教师参加与本校开考专业相应的各类助学机构的教学辅导工作;

    (三)于每年第四季度内向省自考办提交下一年度书面助学计划,对本年度本校拟进行的自考助学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内容包括各类助学机构年度管理方案、专业教学方案、各院系参加助学的教师人数、时间及其调配情况、教学指导及评估安排等;

    (四)主考院校对由本校主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助学机构及校内助学单位的管理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进行;

    (五)每年年终收集整理所属助学单位(校内助学机构、本校主考的体制改革试点专业的助学机构)的《助学机构年度助学情况表》,填写相应栏目后,上报省自考办。

    (六)填写《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量化考评表》,并将结果上报省自考办 。

    第十四条 自考乡镇(社区)工作站是自考助学工作的基层组织,接受省自考办指导,在设区市自考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自考乡镇(社区)工作站的工作内容包括:自考宣传、信息咨询、网络助学、远程助学、组织考生参与助学、报考等。

    每年年终乡镇(社区)工作站应总结本年度工作,并向所在地设区市自考办上报,设区市自考办汇总后向省自考办上报。

    省自考办将定期对乡镇(社区)工作站的工作进行考评,对优秀者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社会助学机构变更名称、校址(含办学地点),改变办学性质、类型、层次、形式、培养目标;改变隶属关系,更换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扩大办学规模,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办学应当报省自考办及其委托管理单位备案,由省自考办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十六条 社会助学机构的专业设置、辅导方式、学习时限、师资来源、教材及辅导资料使用等若有变动,必须在每次招生前报省自考办及其委托管理单位备案,由省自考办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十七条 社会助学机构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之“办考者不办学,办学者不办考,命题者不辅导”系指严禁命题教师以各种身份参加各种形式的自考助学辅导。

    第十九条 省自考办将定期开展自考助学机构的评优工作,对符合《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助学机构,由助学机构提出申请,设区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提出意见后,报省自考办确定。

 

第四章 助学机构的宣传广告

 

    第二十条 社会助学机构刊登招生广告(简章)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广告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福建省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广告审批单》(附件五);

    (二)向设区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管理部门申报;

    (三)设区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管理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助学广告予以否决。

 

第五章 社会助学机构的终止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助学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解散、停办或合并,也可由省自考办按规定予以撤销。

    (一)举办者根据本机构的章程规定自行要求解散的;

    (二)资金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转的;

    (三)因故一年之内不能正常开展教学活动的;

    (四)与其他教育机构合并的。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助学机构申请解散,停办或合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联合办学的由各方共同签署;

    (二)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善后工作计划安排;

    (四)省市自考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助学机构解散、停办、合并时,须在省市自考办监督下, 妥善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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