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标准
(一)设置原则
1、设置民办职业技术学校,要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和指导下进行。
2、 新建民办职业技术学校的校址原则上在市、县(区、市)或人口较多的乡镇所在地。学校环境应符合教育教学、安全和卫生保健的要求。
(二)设置条件
1、设置民办职业技术学校,必须有符合要求的,结构合理,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班子。校长必须由从事教育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多年的人担任。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持证上岗,其他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均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2、设置民办职业技术学校,必须建立健全教学、行政、学生工作等机构,配备业务熟、能力强的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教学、学生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他科室的负责人须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设置民办职业技术学校,必须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必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要求校园、校舍要相对集中,形成一个整体,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4、 设置民办职业技术学校、至少要达到以下标准:
(1)专职教师比例占教学所需教师数30%以上,专任教师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校址在城市的,主校园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亩(约2万平方米);校址在农村的,主校园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40亩(约2.7万平方米)。
(3)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附属机构)建设面积一般不少于5000平方米。
(4)为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必须配有图书馆,生均图书不少于25册或藏书量不少于1万册或与之容量相适应的电子阅览光盘和设备。教师阅览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15%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5)要有满足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器材与活动场地。
(6)工科类学校教学设备总价值不低于150万元,其它类学校教学设备总价值不低于100万元。仪器、设备要先进、实用。
(7)要有与本专业对口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分组实验、实习开出率不低于60%。
(8)批准新建的民办职业技术学校,首次招生不应少于100人,且开设的专业数应不低于2个。
5、原则上不能租赁校舍,对于确需租赁校舍的,应当完整集中拥有与其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办公用房、学生宿舍、活动场地等场地和用房,并提交签订期不少于5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和不低于80万元资金或资产的担保合同。
6、 民办职业技术学校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市制订颁布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7、 设置民办职业技术学校,每年正常的教育教学经费应不少于50万元,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8、新建民办职业技术学校应在5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在校生规模不少于800人。
(2)专职教师比例占教学所需教师数50%以上。
(3)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附属机构)建设面积一般不少于1.5万平方米。
(4)生均图书不少于25册或藏书量不少于2万册或与之容量相应的电子阅览光盘和设备。
(5)要有满足体育教学、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器材与活动场地。
(6)工科类学校教学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50万元,其它类学校教学设备总价值不低于150万元。
(7)要有与本专业对口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分组实验、实习开出率不低于90%。
9、特殊类别(艺术、体育等)的民办职业技术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作适当放宽要求。
二、工作规程
(一) 申请
1、申办民办职业技术学校时间为每年第三、四季度;审批时间为次年的第一季度。
2、民办职业技术学校设置分审批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先申请筹办,筹办期限从批准之日,一般不少于1年,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筹办职业技术学校1年后,达到办学设置要求,可申请正式建校,3年内如达不到正式建校标准,取消筹办校资格。
批准筹办的民办职业技术学校原则上不安排计划内招生,只进行非学历教育的培训。个别专业确实已具备招生条件的,可同时申请计划内试招生
3、申请筹办民办职业技术学校须报送《福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申请登记表》和以下材料,共一式四份:
(1)由举办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上报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章程。
(3)学校名称和建校方案(规模、专业设置等)。
(4)建校资金、办学的正常经费数量、来源渠道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5)学校领导班子、教职工队伍情况和骨干教师名单及其学历、职称、专业。
(6)有设立董事会的,要有董事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和相关证明。
(7)已有的办学条件和学校基本建设规划。
(8)其他有关文件。
4、正式申请建校须报送《福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申请登记表》和以下材料,共一式四份:
(1)由举办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上报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章程。
(3)学校名称、隶属关系。
(4)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学制学校规模、招生来源及服务面向,人才需求预测及发展规划,办学稳定性说明。
(5)学校领导班子年龄、学历、职称、专业。
(6)师资来源及年龄、学历、专业结构的说明。
(7)有设立董事会的,要有董事会章程及董事成员名单和相关证明。
(8)已有的校园、校舍建筑面积、图书资料及教学仪器设备情况。
(9)学校选址、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及周边环境情况。
(10)基建投资和正常教育教学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
(11)筹建计划安排及计划开始招生时间。
(12)其他有关文件。
5、办学地点在县(市)的,办学者先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意见,报福州市教育局。办学所在地在福州市区的,办学者可直接向福州市教育局申请,并抄送办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二)审批
1、福州市教育局接到申办报告后,组织民办职业技术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审核,提出评估报告,报民办学校审批委员会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委员会,对申办学校进行审批,福州市教育局将审批意见答复申办者,并抄送有关单位。同意正式建校的发给办学许可证。
三、规范化要求
(一) 管理
1、民办职业技术学校校名一般为“福州XX职业技术学校”,在“职业技术学校”前,可根据学校所在地或行业、门类的特点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制词,但一律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国家”等字样,原则上也不允许冠以“福建”字样,也不得使用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地域名称,一般也不以个人姓名命名。
批准筹建的职业技术学校的校名,须在校名后加注“(筹办)”字样。
2、举办民办职业技术学校实行属地管理,由福州市教育局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办职业技术学校接受属地政府和省、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3、民办职业技术学校不得擅自举办分校和办学点,不得将本校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4、民办职业技术学校必须健全完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
5、 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招生前向社会公布经登记注册合格的民办职业技术学校名单。
(二)变更与调整
1、民办职业技术学校变更校名、校址、性质、层次、类别,更换法人代表、校长,申请分立、合并、终止办学等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2、民办职业技术学校调整,由学校提前提出申请。经福州市教育局批准后,由学校负责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下处理校产。
3、民办职业技术学校违反《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的,依规定给予处罚。
国家明令撤销的民办职业技术学校,学校举办者负责对其在校学生妥善安置。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财务、审计等有关人员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校舍、场地等,除依法返还举办者部分外,均归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用于发展教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