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学〔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我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2007级新生开始施行,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速转发至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监督,保障高等教育改革健康发展的需要。学籍电子注册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衔接,经过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获得的毕业证书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各高等学校应当重视此项工作,按要求认真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政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实施监督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和核准并公布的年度招生计划对高等学校拟录取的考生予以核准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每年9月1日之前将各高等学校在本地的招生录取数据信息报教育部。教育部对所报录取数据信息汇总审核后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分发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供高等学校核对。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高等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包括在网上核对以下录取信息内容:
(一)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学年月;
(二)录取院校、专业,层次(本科、专科<高职>、预科),录取类型(统考、单招、保送等)。
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依据本办法及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条 高等学校核对录取信息有误或网上没有录取信息的学生,应当及时与学生生源地省级招办复核。省级招办对高等学校要求复核的录取信息应当认真负责地办理,对确属工作原因漏报及需要更正的信息须及时补报教育部,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学校。
第六条 高等学校对录取信息内容不完整的进行补充;对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录取信息中予以标注(按《关于启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和做好2005年高校入学新生数据核对工作的通知》所附数据格式)。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按预科录取的新生注册为预科,不得直接注册为本科或专科。经预科阶段学习达到转入本科或专科培养要求的,应当在转入当年将学生数据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正式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八条 高等学校举办普通专科生升入本科、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第二学士学位、港澳台侨、来华留学等各种办学形式的高等教育,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招生,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录取信息,于9月30日之前将审核结果反馈所在学校,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应当在学生入学第一学期开学后3个月内完成,并将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和统计数据(统计表附后)以纸介质和电子版方式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结果并反馈高等学校;报属地高等学校学籍电子注册数据、注册人数及未报到人数统计数据至教育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在各自网站公布已注册新生学籍信息供学生本人查询,并将网站名称、网址告学生。网上公布的新生学籍信息内容为学校名称、姓名、性别、专业、层次、入学年月。学生以本人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码进入网站查询学籍注册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有关注册信息,属于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变更的,须由学生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校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修改,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教育部建立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信息档案库,对学生学籍信息、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进行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对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学籍注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上网公布,责令高等学校退回所招学生,并妥善处理,不得遗留隐患;情节严重的,报教育部备案,作为核定该校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的参考因素。高等学校将违规录取的学生留校学习而出现的问题,其责任由高等学校及其相关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招生、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进行统筹,并保证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及网络建设所需人员、经费的落实。
第十六条 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对于因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从2007级新生开始实施,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新生学籍和外国留学生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通知
教外厅〔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完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为适应我国外国留学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招生行为监督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3号)和我部关于维护高校稳定大局,切实加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有关工作的要求,我部决定对普通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新生学籍和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统一实行电子注册,建立外国留学生学历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完整信息,供外国留学生和有关机构网上查询。
《普通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新生学籍和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试行。
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电子注册的有关具体工作。
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来华事务部孙晓蒙;
电话:010-66093924,66093925;传真:010-6609391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
邮编:100044;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新生学籍和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试行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新生学籍
和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试行办法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新生学籍和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是政府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外国留学生招生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保证留学生培养质量的管理方式。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外国留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的对象为学校实施学历教育的留学生新生(以下简称新生)。
第三条 学校新生学籍和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统一归口由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
(一)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新生,并应于新生注册报到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数据(采用DBF格式,数据结构见附表一)上传至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学校登录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的注册名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基金委)发送至各校留学生主管部门。
(二)在华接受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在汉语补习和预科教育阶段不做学籍电子注册,正式进入专业学习后,必须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三)春季入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受理时间截至当年的4月15日;秋季入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受理时间截至当年的10月15日。请学校务必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新生电子注册信息,以保证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有序进行并及时对外提供查询。
(四)在上报的信息数据中,每名学生在学历教育阶段只有一个学籍电子注册号,不得重复编号,注册号编码规则见附表二。
(五)信息数据中“国籍”一栏,请按照国家和地区标准名称填写(见附表六),如录入信息不符合要求,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将不予接收。
(六)学生在学期间,如发生变更专业、改变学制、因故休学等学籍变动时,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须及时登录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修改,确保学籍电子注册数据信息的实时和准确性。
(七)本项工作开展后,新生如无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其学历教育部将不予承认。对于2008年以前入校的外国学历留学生,仍按学校原新生注册办法管理。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办法
(一)按照教育部2001年关于改革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向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包括自行印制的证书)后60天内,学校应按“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库结构”(见附表三)将相关信息录入光盘并附学校公函向基金委申报注册。
(二)毕业证书编码规则见附表四。
(三)基金委负责将汇总的各校外国留学生毕业证书数据信息报教育部审核、备案后,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提供查询服务。
第六条 学历证书发放办法
学历证书发放办法仍按照教育部关于改革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凡需申领教育部印制的外国留学生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学校,请逐项认真填写《外国留学生毕业预报表》(见附件五),加盖学校公章后,报本地省级外国留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其公章。学校最迟须在外国留学生毕业前60天,将经审核后的《外国留学生毕业预报表》报送基金委。基金委经与学校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核对无误后,向学校寄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试行。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