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发[2004]14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进一步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式
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结合各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专业特点,修改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建立以业绩为主要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增强评价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专业考试、同行专家评议、工作考核、业务技术答辩等有机结合的评价方式,加大现场工作考评和业务技术答辩的力度。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中开展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3、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完善评委库管理制度;对我省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授予相应学科教授、研究员资格评审权;发挥专业学会等学术团体的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和业内认可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
4、完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公示制度,将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工作业绩以及拟申报资格等有关内容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保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
4、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中,根据各专业技术岗位特点,分层次、分系列、分岗位、分年龄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
5、申报经济、会计、新闻等20个系列(专业)(详见附表)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6、企业单位、设区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含高校教师和三级乙等以上医院卫生技术人员〈除从事中医、中药、护理工作的人员外〉)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7、高等学校教师,省属事业单位(不含工作地点在设区市及以下的省直垂直管理单位)的自然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社会科研人员(不含从事中共党史、地方志、艺术研究工作的人员),省属卫生单位和三级乙等以上医院卫生技术人员(不含从事中医、中药、护理工作的人员),省属事业单位(不含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实验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国际商务师,按原有职称外语要求,参加人事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上述人员中,对于1979年12月31日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含职业学校)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8、符合闽人发[2002]152、154号文件规定的免试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语可免试。
9、除免试人员外,对职称外语不作必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设定外语要求。
10、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全省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取得的合格证书(不含1年有效期的证书)在规定级别内长期有效。
三、调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11、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考核确认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在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基础上,相应增加一年的专业工作年限,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2、确有真才实学、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的农村实用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规定时间的限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开辟业绩优异人才评价“绿色通道”
13、省外、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成绩优异、有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省和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按原评审权限组建专门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复合型人才发展
14、专业技术人员除了可以申报评审与本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外,符合其它系列(专业)申报条件的,也可以申报评审其他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15、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符合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可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用人单位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间享受相应待遇。
六、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
16、在全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相分离制度,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限制。
17、按照社会评价、单位聘任原则,改进完善岗位设置和聘任考核制度,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建立起“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真正做到职务能上能下。
七、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
18、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工商联、科协、行业协会、人才市场推荐申报,也可通过现工作单位直接向所在地人事职改部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发展人才评价中介组织,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服务。
19、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工作一年以上,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20、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现工作单位出具介绍信,到当地考试管理部门报名参加考试。
八、其他
21、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职称外语不作必备条件的20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序 号 |
系 列 |
1 |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 |
2 |
中小学教师 |
3 |
技工学校教师 |
4 |
经济专业人员 |
5 |
会计专业人员 |
6 |
统计专业人员 |
7 |
体育教练员 |
8 |
新闻专业人员 |
9 |
翻译专业人员(第二外语) |
10 |
广播电视播音人员 |
11 |
出版专业人员 |
12 |
图书、资料专业人员 |
13 |
文物、博物专业人员 |
14 |
档案专业人员 |
15 |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
16 |
艺术专业人员 |
17 |
律师 |
18 |
公证员 |
19 |
船舶技术人员 |
20 |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2]152号
各设区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直在闽单位人事处:
自1993年全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外语实行统一考试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精心安排,使这项工作进展顺利,促进了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外语水平和整体素质的提高。近年来,我省职称改革工作不断深入,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也出现了新的变化,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人职发[1994]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实行考试的系列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国职改办[1992]12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精神以及当前工作的实际,现就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或申报晋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符合本文所规定的外语免试条件者外,都必须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对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水平要求,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与职称对应关系明确的执业资格考试,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必须严格掌握外语条件,未通过国家或省里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又不具备本文规定的相应免试条件者不得聘任。
二、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由人事部统筹规划、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生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任选一种语言及类别参加考试。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者,发给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中A级证书有效期为4年,B、C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考试之日起计算有效期)。
三、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文物、博物、图书资料、档案、国画创作及中医中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所从事工作不涉及外语的),可按有关条例规定,选择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或由省职改办组织的全省古汉语及医古文统一考试。其中:
中医、中药和中西医结合人员可选考外语或医古文。
图书、情报资料人员除直接从事外文图书资料工作者应考外语外,其余人员可任选外语或古汉语。
1966年前参加工作,1986年至今一直承担中国古代史、中国古典文学、古代汉语、中国考古学、大学语文(不包括设有中文专业院校中的大学语文)、中国历史、中国民间戏曲、民间民族音乐、国画、中国武术、教材教法或中医药教学工作的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或医古文。
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除正高级职务应考外语外,其他人员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
从事史志编篡、工艺美术工作人员,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
参加全省古汉语、医古文统一考试合格者,发给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合格证书,证书在全省范围有效,其中高级证书有效期为4年,中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考试之日起计算有效期)。
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省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考试合格证书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1993年至1995年参加全省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水平统一考试取得有效期为三年的合格证书,未使用过的允许使用一次;1999年、2000年度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取得的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合格证书,比照当年全省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的有效期,长期有效。
四、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填写《高、中级职称外语考试免试审批表》(见附表),经相应职改部门审核批准,聘任或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免于外语考试限当年度评审使用:
1、获得博士学位人员,以及近4年内(自成绩证书签发当年至申报当年年底,下同)TOEFL(托福)考试成绩在570分以上或IELTS(雅思)考试成绩在6分以上或通过BFT(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高级考试人员,可免于高级职称外语考试。获得硕士学位人员或大学外语六级水平考试合格人员,以及近4年内TOEFL考试成绩在520分以上或IELTS考试成绩在5分以上或通过BFT中级考试人员,WSK(全国外语水平考试)、EPT(出国进修人员英语水平考试)或VST(访问学者考试)考试成绩达出国预备线的人员,可免于中级职称外语考试。
2、通过国家组织的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含国家授权委托省里组织的医疗卫生单位援外人员外语考试)成绩合格且在国外学习、工作一年以上人员,可免于高、中级职称外语考试。
3、获国家二等以上、部省级一等科技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科技成果奖、科技星火奖、科技外经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前3名),可免于高级职称外语考试;获国家三等以上、部省级二等以上科技奖(同上)、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前3名),可免于中级职称外语水平考试。
4、受国家或省政府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委、省政府表彰优秀专家)、劳模、优秀经营者、优秀企业家,可免于高、中级职称外语水平考试。
5、在县属(不含地市所辖的区属)企业及煤矿、矿山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高、中级职称外语考试。
6、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高、中级职称外语考试(不含地址在乡镇的省属高校、科研单位、中专校、技校;上述单位所辖的企业,如地址不在设区市的区所辖的乡镇,又是独立法人单位,该企业所属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免于高、中级职称外语考试)。
7、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计算至申报当年年底),以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高、中级职称外语水平考试。
8、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政工专业人员申报政工专业职务可免于高、中级职称外语水平考试。
申报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外语不作要求;申报艺术系列中编剧、导演、作曲、指挥、演员、演奏员、舞台美术设计、舞台技术等专业职务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9、转换系列人员,在申报评审原职务任职资格时外语考试成绩及格(合格)者,转评外语要求相同的另一个系列的同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可免于相应等级的外语考试。
五、为提高效率,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决定下放部分高级职称外语免试审批权限。对符合上述第1、5、6、7、8、9款规定的各设区市人员高级职称外语免试,由各设区的市职改办审批,不再上报省职改办;符合上述第2、3、4款规定的高级职称外语免试,仍由省职改办审批;所有符合中级职称外语免试条件的,仍由各设区的市职改办和主管厅(局)职改办审批。下放职称外语免试审批权限后,各设区的市职改办要严格按照职称外语免试条件办理免试审批手续,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一律无效。
六、本文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七、以往有关文件内容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规定执行。本文由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高、中级职称外语考试免试审批表》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