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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汽车美容从业人员专项能力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劳鉴[2006]5号

 

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道路)运输管理处、各有关机动车维修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人才强省”战略,提高我省汽车美容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汽车美容行业从业人员中开展专项能力鉴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专项能力鉴定的对象

    1、凡在汽车美容行业从事汽车车身漆面、汽车内外饰件表面、汽车发动机及底盘外表清洁、养护、装饰及漆面局部损伤处理作业等有关职业(工种)的人员,均需参加专项能力鉴定,取得相应技能等级的《汽车美容专项能力证书》(以下简称《专项能力证书》)后方可上岗。

    2、各类职业院校(含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有关汽车美容专业的毕业生必须参加专项能力鉴定,取得相应技能等级的《专项能力证书》,方可在汽车美容行业就业上岗。

    3、对已在汽车美容行业中从事上述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分期分批参加专项能力鉴定,于2006年底前全部取得相应技能等级《专项能力证书》方可上岗。凡未取得相应技能等级《专项能力证书》的人员,2007年开始不得从事该技术工种工作。

二、  专项能力鉴定的范围和等级

    试点工作原则上在全省各设区市选择1-2家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实力较强的单位进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在全省推广。

    开展汽车美容专项能力鉴定的等级为初、中级。

三、  鉴定机构的审批

    凡具备开展汽车美容专项能力鉴定条件(设置标准详见附件1)的各职业院校(含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训练)等单位,可直接向同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建站申请表(省属单位一式四份,设区市属单位一式五份),劳动保障部门将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联合评估小组,对申报建站单位的鉴定资质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后,由相应劳动保障部门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铜牌[许可证鉴定工种为:汽车修理工(汽车美容)]。

四、专项能力鉴定机构的主要职责和组织管理

    1、各级职业技能鉴定站主要负责受理汽车美容行业从业人员申请参加鉴定的有关报考资料和资格的初审,提供相应等级技能操作考核的场地及设施设备,组织鉴定前辅导和专项能力鉴定。汽车美容专项能力鉴定的考务管理按单项技能考务管理细则进行。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会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定期对当地开展汽车美容专项能力鉴定的鉴定站进行复核检查,对不合格的鉴定站予以撤销并在全省通报。凡被撤销的鉴定站不能重新申报同类职业技能鉴定。

五、专项能力证书的核发

    汽车美容职业专项能力鉴定实行全省统一命题,按照考核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科目,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考试结果报省运管部门备案后,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核发相应技能等级的《汽车美容专项能力资格证书》。

六、考评员的培训、考核

    1、开展汽车美容专项能力鉴定的考评员,须经省汽车用品及服务行业协会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具备考评员申报条件(详见附件3),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认定后,方可参加培训。

    2、考评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省运输管理局联合组织实施。凡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考评人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给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考评员证(卡)。

七、收费

    专项能力鉴定收费管理。收费项目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收费有关职业(工种)分类问题的函》(闽价[2003]费40号)文件对应目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7]费字499号)文件规定标准,每位考生收费130元。专项能力鉴定成绩不合格者,允许参加补考一次,补考费用为60元。鉴定教材及所需材料费用另行收取。

 

附件: 1.汽车美容专项能力鉴定机构设置标准

          2.汽车美容行业从业人员专项能力鉴定申报条件

          3.汽车美容专项能力鉴定考评员申报条件

 

 

 

 

二OO六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技能鉴定  汽车美容  专项能力  通知                       

抄送: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交通局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06年3月7日印发 

 

 

附件1

汽车美容专项能力鉴定机构设置标准

 

一、编制说明

为了促进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推动汽车美容行业专项能力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汽车美容专项能力鉴定标准(暂行)》,特别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初、中级的汽车美容专项能力鉴定。

三、场地设备配置要求

(一)办公场地与办公设备

有独立的专用办公室(20平方米以上),具备办公桌椅、保险柜、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文件档案柜、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软件等设施设备。

(二)配备鉴定所需各类设施设备、场所

1、理论鉴定场地

不少于两个标准教室(每间50平方米),每个教室配备讲台、黑板、多媒体教学设备1套及40套以上的课桌椅。

2、技能操作鉴定场地

鉴定考核用场地大于150 平方米,光线充足,整洁无干扰,空气流通,具有安全防火措施,具备鉴定考核用4个工位,操作场地配有220V交流电源、车辆举升设备、汽车维修的简易工具。

3、配备鉴定用的小轿车3辆。小轿车技术状况正常,外表漆面良好。

4、配备鉴定所需的专用设备及工具
















































名称

数量

高压清洗机

1台

多功能高压泡沫清洗机

1台

吸尘吸水器(含各种吸头、小扒头)

1台

蒸汽清洗机

1台

电动调速抛光机(含各种材质的研磨盘、抛光盘、波纹海绵)

3把

高压气枪

1把

微型喷枪

2把

烤枪

1把

底盘喷涂防护专用喷枪

1把

洗车海绵、各种型号的软刷、刷子、无尘棉布、合成羊皮巾

若干

砂纸(各种粒度)和粘贴纸

若干

彩色油灰(原子灰和固化剂)调漆刮板、橡胶刮刀

若干

橡胶软刮板、塑料硬刮板、铁制铁刮板

若干

喷水壶、割纸刀、钢尺、毛巾、清洗液

若干

 5、配备鉴定用的美容用品











































































名称

数量

超浓缩洁车香波

若干

全能水

若干

车身专用清洗剂

若干

天然打蜡香波

若干

超能开蜡剂

若干

名称

数量

发动机外表清洗剂、底盘外表清洗剂

若干

普通微切研磨剂、强力抛光剂、还原抛光剂、快速抛光剂

若干

超豪华纯釉

若干

彩色蜡

若干

丝绒清洗剂

若干

万能泡沫清洗剂

若干

皮革保护剂

若干

全能泡沫清洗剂

若干

皮革塑料上光护理剂、皮革塑胶护理剂

若干

空气清新剂

若干

万用清洁剂、玻璃抛光剂、玻璃清洁防雾剂

若干

雨刷精

若干

专用粘土

若干

多功能抛光剂

若干

轮胎增黑护理剂、轮胎上光护理剂

若干

玻璃膜(太阳膜)

若干

汽车底盘隔音防锈剂(底盘装甲漆)

若干

 

 

附件2

汽车美容行业从业人员专项能力

鉴定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

    (一)初级(具备以下申请条件之一者)

1、本工作二年学徒期满的学徒工,经汽车美容专项能力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2、相近专业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需从事本工作一年后;

3、本专业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均可申报初级汽车美容

专项能力鉴定。

(二)中级(具备以下申请条件之一者)

1取得初级汽车美容专项能力证书后,再从事本工作满三年;

2、本专业及相近专业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从事本工作满三年,或取得初级汽车美容专项能力证书后,从事本工作满二年;

3、连续从事本工作五年以上且取得初级汽车美容专项能力证书均可申报中级汽车美容专项能力鉴定。

二、申报人员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  福建省专项能力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  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

复印件各1份。

    (三)从事本工种连续工龄的单位人事劳工部门的证明或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近期同底版二寸免冠黑白照片一式3张。

 

 

附件3

汽车美容专项能力鉴定考评员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

申报考评员必须具有汽车美容中级或汽车修理工中级以上职称以上且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工龄的资格。

    二、申报程序和手续

    (一)申报程序: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或职业技能鉴定站推荐,经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本人填写《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培训推荐表》,经单位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申报材料: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近期同底版黑白1寸照片3张、本人工作业绩、技术革新成果等证书材料。
闽ICP备06001610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0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