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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闽劳鉴[2012]23号
                                                                

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统考报考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23号文)文件精神。为保证我省2012年全国以及部分我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 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
    国家级统一鉴定的职业:营销师(一、二级)、秘书含涉外秘书(二级)、项目管理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企业培训师、心理咨询师、职业指导人员、理财规划师。 

 

    二、报名工作
    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鉴定,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的原则组织实施。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我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的组织安排。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统考的安排,积极组织做好本地区的统一鉴定工作。
    2012年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截止时间:上半年4月10日,下半年10月10日,超过报名时间不予受理。报名工作由各统一鉴定报考点负责,国家统考职业使用全国统一鉴定录入器。软件可登入省中心网站下载(网址:www.fjosta.org.cn)。省属统考报考点的考生报名数据上报省中心受理并进行资格审查,各省属统考报考点提交申报材料时,需提交考生二寸免冠相片一式两张,各报考点除提交考生相片外,还需进行考生电子相片的采集,并导入至统考报名录入器中。市属统考报考点考生上报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理并进行资格审查。具体考务安排工作由省中心具体安排并另行通知。

    三、各职业申报条件按省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申报管理的指导性意见》(闽劳鉴[2009]73号文)文件执行。

 

    四、切实加强鉴定质量管理
    (一)加强统考试卷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劳社部发[2000]4号),加强对试卷传递分发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全国统一鉴定试卷安全。
    (二)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管理。各市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厅函[2006]6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劳社鉴发[2006]6号)的有关要求,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指定一个考点,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三个考点。
    (三)严格统考现场考务管理。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报名人员的申报条件。做好考场管理,严格考场纪律,杜绝作弊现象。
    (四)做好质量督导和举报查处工作。省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派遣质量督导人员,做好统一鉴定的质量督导工作。派出的质量督导员要加强对监考人员的管理,做好考场监督检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当地人力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巡视督导。派出的质量督导员必须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一律佩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或者省中心统一制作的《质量督导员》证卡。一旦发现违纪行为,要按权限及时处理逐级上报,并做好记录。遇重大事情,即刻上报省中心。

 

    五、收费标准
    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收取。

 

附件:1、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2、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

 2012年我部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秘书、网络编辑员(二级)、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12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需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5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的地区,须先向我部提出申请,经我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

 

 二、2012年“统考日”安排

 (一)2012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统考日”具体日期是3月16、17、18日,5月18、19、20日,7月20、21、22日,9月21、22、23日,11月16、17、18日。

 (二)我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19、20日和11月17、18日(具体职业等级和安排详见附件1、2)。

 (三)各地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未经我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各地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统一鉴定工作,应集中安排在3月、7月、9月的“统考日”及5月18日、11月16日进行,并于2012年3月9日前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3),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便向社会公布。如确需增加统一鉴定日期的,应报我部备案。

 

 三、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精神,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要加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提高鉴定的公信力。

 (二)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资料安全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完善保密制度,切实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资料的安全管理,将考试资料保管、传递、分发等各环节的保密责任落实到人,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一旦发现泄密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三)严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管理和考务管理。各地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考培分离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的集中管理。要将坚持标准、严格考评、规范操作的要求贯穿于全国统一鉴定的始终,并通过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实施现场督导和远程视频监控等措施,强化对鉴定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杜绝舞弊行为。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全国统一鉴定工作顺利实施。

 (四)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各地要按照《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的要求,严格按规定进行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验印、发放与管理。

 (五)为做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我部专门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分别为:(010)84661234、(010)84661130。各地也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值班电话,秉公处理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时解决考生咨询和现场发现的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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