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人事考试 >> 事业单位招考 >> 相关信息 >> 查看信息事业单位招考

《福建省人事考试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事考试工作人员行为,防止利益冲突、预防权力腐败,促进人事考试工作公平、公正和科学、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人事考试是指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其授权、委托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务员遴选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考核)、机关内部竞争上岗考试、军队转业干部竞争上岗(依序择岗)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考试等。考试工作除了考试基本工作环节外,还包括工作(组织)方案确定、心理测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申诉举报办理以及录(聘)用、竞岗、技术资格(等级)结果的确定等环节。人事考试工作人员指从事人事考试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利益冲突是指从事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第四条 人事考试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廉洁从政,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五条 人事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坚持民主与公开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集体议事与办事公开程序,防止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考试重要事项。

    第六条 人事考试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报告制度,最大限度地防止利益冲突,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参加有关考试工作之前,应当主动报告:

    (一)本人拟参加有关人事考试的;

    (二)本人与考生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拟制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

    (三)本人三年内参加过有关考试培训活动、参加过有关考试书籍、资料编写工作的;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存在第六条情形,并参加人事考试工作的,应当提前报告。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没有参加有关考试工作,但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拟制血亲、近姻亲或需要报告的其他关系人报名参加本单位及其直属上下级部门组织有关人事考试的,应当主动报告。

    第八条 存在需要报告情形的,应当提前书面向考试组织管理机构(部门)报告。事先未发现需要报告情形的,工作中或事后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报告。书面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存在需要报告的情形,本人参加或拟参加相关考试工作的情况以及本人对是否采取回避措施的意见等。

    第九条 人事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制度,切实维护考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接受考生及其亲属的财物、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二)接受可能影响工作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为自己或亲朋好友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四)在工作中,为亲朋好友或特定关系人“量身定作”,设置特定岗位招考条件;

    (五)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为自己或亲朋好友或特定关系人牟取私利;

    (六)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部信息,为自己或亲朋好友或特定关系人提供方便;

    (七)有其他以权谋私,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遵守以上规定,充分发挥示范、教育、指导、监管的作用。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考试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财经纪律,切实防范假公济私、以权谋私问题发生,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非以单位名义,擅自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承担有关人事考试工作;

    (二)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擅自参加外单位组织的有关人事考试工作;

    (三)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擅自参加有关考试培训活动,或参加有关考试书籍、资料编写工作;

    (四)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擅自利用单位的考试设施、信息系统、考试资料等考试资源,从事本单位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委托的有关考试活动;

    (五)未经单位领导批准,离开本部门后三年内,擅自参加本单位以外组织或个人开展的有关人事考试工作;

    (六)违反有关财务制度,将本应纳入单位财务的有关单位支付的考试费用,私设“小金库”或将其私分、占为己有;

    (七)其他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的行为。

    因情况特殊,确需开展(二)至(五)款有关活动的,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审批报告在开展活动前报单位监督部门备案。当事人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参加有关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使用单位考试资源的时间、方式),参加有关工作的经济往来情况等。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教育和宣传,在门户网或相关工作平台公布人事考试有关政策和工作程序以及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有关制度,将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和纪律教育纳入业务指导和培训活动的重要内容,结合岗位廉政教育,强化工作人员的廉洁从政意识,促进防止利益冲突有关制度的落实。

    第十二条 在工作中,各有关单位应当向工作人员提示需要申报的事项和要求,并将有关要求作为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有关考试责任协议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应当根据考生信息和工作人员的报告情况,认真履行有关报告、回避程序。本规范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一款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各有关单位不得安排存在回避情形的人员参加有关人事考试工作。因情况特殊,确需安排参加的,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回避人员参加考试工作风险防范工作方案,报考试监督部门备案。防范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回避情形,不采取回避的理由,风险防范措施等。

    本规范第七条第二款属于酌情回避的情形,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必要的回避、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在制定人事考试工作有关政策过程中,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出台人事考试的有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合法性和廉洁性审查,并经过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定期对涉及人事考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文件中存在利益冲突的政策规定,或原有的文件存在制度空白,未能有效防止利益冲突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完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加强对人事考试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人事考试各重要工作环节,应当安排单位监督部门或专门监督组织参加,有关考试工作(组织)方案、操作程序和监督检查措施等应当提前与监督部门沟通、协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有关考试公告和单位门户网中公布申诉举报电话,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申诉、举报和利益冲突回避申请。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办事流程,及时受理人事考试中的群众申诉举报,对涉及面广、争议性大的问题要履行集体研究程序。建立群众申诉举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公正、有效地做好群众申诉举报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人事考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督促检查制度。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及时查找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范有关规定的,涉及的考试结果,应当根据造成的实际影响,按照管理权限,酌情作出重新实施相关工作环节,或取消或维持原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范有关规定的,属于考试组织管理机构人员的,由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及产生的后果,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取消其从事有关考试工作的资格;给予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批评教育、效能告诫,或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属于考试组织管理机构以外人员的,由组织考试组织管理机构书面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建议其参照本规范有关规定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人事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及其处理情况,并建立人事考试工作不良记录登记、查询平台,对在工作中违反防止利益冲突、廉洁从政有关制度的人员名单及其违法违纪情况,进行实时登记,为有关单位开展人事考试、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和干部任用等工作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闽ICP备06001610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0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