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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台湾建筑师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业务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台湾建筑师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业务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建设[2015]1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建筑服务领域对台湾地区的开放,规范管理台湾建筑师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以下简称自贸区)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活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20号)等相关规定,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就台湾建筑师在自贸区内开展业务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台湾建筑服务机构执业人员,持台湾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经批准可以在自贸区内开展业务。

 

  二、本通知所称台湾建筑服务机构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台湾建筑师),是指取得台湾注册建筑师资格,在台湾建筑服务机构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台湾相关机构是指台湾有权认定或批准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部门或单位。经批准是指台湾建筑师在自贸区开展业务前须经自贸区政府主管部门同意。

 

  三、台湾建筑师应与大陆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以合作方式在自贸区内开展业务,并签订项目技术合作协议。合作设计内容包括编制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项目技术合作协议包括台湾建筑师基本信息、合作设计内容范围、设计质量要求、工作进度安排和合作双方权利义务等具体内容。

 

  四、合作设计项目的工程设计合同,应当由合作设计的大陆设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并由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大陆设计企业的注册建筑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台湾建筑师可在合作设计项目的相应设计文件图签中签字,并对其质量负责。

 

  五、合作设计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大陆颁布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大陆法定的计量单位,并符合大陆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出图规定。

 

  六、台湾建筑师应加强与建筑工程设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学习,熟悉并掌握相关规定要求。台湾建筑师的从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贸区相关规定,其合法从业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贸区相关规定的保护。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12日

 


 

关于做好台湾专业人士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申请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建设[2015]14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建筑服务领域对台湾地区的开放,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20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0号)等相关规定,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就做好台湾专业人士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以下简称自贸区)设立的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申请资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得大陆一级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台湾专业人士可以作为合伙人,按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在自贸区内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并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二、本通知所称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并从事建筑工程建筑或结构专业设计业务的建筑设计事务所、结构设计事务所。

 

  三、台湾专业人士在自贸区内合伙设立的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台湾合伙人事务所)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贸区相关规定,其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贸区相关规定的保护。

 

  四、台湾合伙人事务所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活动,应当取得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建筑或结构专业设计活动。台湾合伙人事务所申请资质前,应当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台湾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备案证明。

 

  五、台湾合伙人事务所申请资质,应当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具体如下:

  (一)申请建筑设计事务所的,合伙人中至少有三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绩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其中60岁以下的不少于2人;申请结构设计事务所的,合伙人中至少有三名60岁以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绩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合伙人之一必须从事工程设计工作十年以上,且主持完成过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在大陆或台湾的项目均可作为评定依据,但在台湾完成的项目其规模标准应符合大陆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标准。

 

  六、台湾合伙人事务所申请资质时,合伙人数量不足三人的,可以由大陆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合伙人代替。

 

  七、台湾合伙人事务所申请资质,应当向自贸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自贸区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送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转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八、台湾合伙人事务所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台湾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四)合伙人协议(一份);

  (五)企业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各一份);

  (六)《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各一份);

  (七)合伙人的个人设计业绩证明材料(一份)。

  台湾合伙人设计业绩为台湾地区的,应提供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设计业绩证明。

  材料(一)单独装订,材料(二)~(七)合并用A4纸装订。

 

  九、台湾合伙人事务所申请资质,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台湾合伙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十、台湾合伙人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合伙人及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自贸区有关部门,由其按相关规定处理或按权限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一、台湾合伙人事务所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自贸区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撤回其资质。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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