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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闽科人〔2017〕5号

 

各设区市科学技术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月20日

 

 

福建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充分调动和发挥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级别分别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要求: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治学严谨,作风正派,热爱科研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五条 年度考核要求:正常晋升助理研究员的,任现职近4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正常晋升副研究员以上的,任现职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定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破格晋升的,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近2年内至少1个年度为“优秀”。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按照我省现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数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相应学位。采取考核确认方式的,须为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且从事本专业工作。

    (一)研究实习员: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硕士研究生毕业见习3个月期满,通过考核可确认为研究实习员。

    (二)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受聘研究实习员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见习3个月期满,通过考核可确认为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受聘研究实习员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受聘研究实习员4年以上,可申报晋升助理研究员。

    (三)副研究员:博士研究生毕业受聘助理研究员2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可申报晋升副研究员。

    (四)研究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受聘副研究员5年以上,可申报晋升研究员。

 

第三章 研究实习员任职条件

 

    第八条 基础条件: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第九条 科研能力条件:掌握本领域研究工作的基本环节,基本掌握本领域的研究方向和方法;在中、高级研究人员指导下至少参与1项研究项目的具体工作,并撰写1篇科研工作总结。

 

第四章  助理研究员任职条件

 

    第十条 基础条件:具有扎实的本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与趋势,能独立使用本领域必要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术,独立设计研究方案并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能力条件:

    (一)参与具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研究项目的选题和研究方案制定;

    (二)参与较大研究项目或科技开发项目的研究,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术,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

    (三)有一定的研究、开发或成果推广经验。

    第十二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受聘研究实习员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以上;

    (二)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三)参与制(修)订被颁布实施的标准2项以上;

    (四)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设区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设区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5)1项以上。

    第十三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受聘研究实习员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CN号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参与编著出版科技著作1部以上,其中单部个人完成1万字以上。

    第十四条 破格条件:

    (一)学历破格: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受聘研究实习员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除正常晋升所需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在CN号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2. 参与编著出版科技著作1部以上,其中单部个人完成3万字以上。

    (二)资历破格: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的,受聘研究实习员2年以上,除正常晋升所需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级以上“百千万人才”,或省级以上“创新人才”,或省级以上“青年拔尖人才”;

    2.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5)1项以上;

    3. 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

    4. 参与制订被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标准2项以上;

    5. 参与完成并通过验收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以上。

 

第五章  副研究员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 基础条件:具有较系统的本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能运用专业知识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解决科研工作中较复杂又有较重要意义的理论或技术问题。

    第十六条 科研能力条件:

    (一)能根据国家需要和本领域发展方向选定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

    (二)能指导和组织项目组开展研究工作,指导中、初级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受聘助理研究员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以上;

    (二)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三)主持制(修)订被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标准1项以上;

    (四)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5),或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

    第十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受聘助理研究员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CN号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独著出版科技专著1部以上;或参与编著出版科技著作单部15万字以上,其中个人完成10万字以上。

    第十九条 破格条件:

    (一)学历破格: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受聘助理研究员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除正常晋升所需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在CN号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2. 独著出版科技专著1部以上。

    (二)资历破格:未达到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的,受聘助理研究员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受聘助理研究员1年以上),除正常晋升所需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级以上“百千万人才”,或省级以上“创新人才”,或省级以上“青年拔尖人才”;

    2.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

    3.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

    4. 主持制(修)订被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标准2项以上;

    5. 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含其承接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项目(含任务或课题)1项以上。

 

第六章  研究员任职条件

 

    第二十条 基础条件:

    (一)全面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知识,熟悉并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方法;

    (二)掌握本领域国内外研究前沿,能分析本领域国内外发展趋势,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为本单位本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第二十一条 科研能力条件:

    (一)能根据国家需要和本领域发展,凝练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经济价值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或具备重要理论研究突破能力;

    (二)能指导各级科研人员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受聘副研究员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2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含其承接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项目(含任务或课题)1项以上;

    (三)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7),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4),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

    (四)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

    (五)主持制(修)订被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标准2项以上。

    第二十三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受聘副研究员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CN号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且为同一研究系列),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且为同一研究系列;

    (二)独著出版科技专著2部以上;或参与编著出版科技著作单部30万字以上,其中个人完成20万字以上。

    第二十四条 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受聘副研究员3年以上,除正常晋升所需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5),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2),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第1)1项以上;

    (二)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3项以上,其中至少实施1项;

    (三)主持制(修)订被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标准3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国家标准;

    (四)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省级以上“百千万人才”,或省级以上“创新人才”,或省级以上“青年拔尖人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可替代1个省(部)级研究项目。技术转让合同以在福建省及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登记为准;技术作价入股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NATURE》《SCIENCE》《CELL》杂志,或在影响因子20以上(论文发表当年)的本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的,以该论文作为代表作,对其他论文的篇数不再作要求;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可替代论文2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和一般学术期刊论文各1篇);获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3),或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2)的,可替代核心期刊论文1篇;

    主持完成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产业技术开发与应用计划项目的,或主持管理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且研发技术创新产品(项目)近3年内年均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100万元以上的,或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的,或选育的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国家审(鉴)定、省级审(认)定且5年内全省累计推广面积达100万亩以上的,或推广面积占该作物全省种植面积20%以上的品种选育人(排名前3),可用1篇专业技术报告(本人单独撰写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技术方案等,字数不少于3000字,并由本单位组织专家作出鉴定意见)替代核心期刊论文1篇。

    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或福建省专利特等奖(发明人排名前5)的,或获国家级品种审定和品种权(排名前3)的,可替代论文2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和一般学术期刊论文各1篇);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福建省专利奖一等奖(发明人排名前5)、二等奖(发明人排名前3)的,或获得省级品种审定和品种权(排名前3)的,可替代核心期刊论文1篇;获1项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发明人排名前3)的,申报高级职称可替代核心期刊论文1篇,申报中级职称可免论文要求。

    本条第二、三、四款替代论文篇数要求的,均不能免代表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中,产学研协同创新及科技合作项目(含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台港澳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科技惠民项目等研究项目视为省级研究项目。

    第二十八条 根据《福建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闽人发〔2002〕115号),组建福建省自然科学研究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科技情报、海洋、水产、分析测试、微生物、农作物、农业经济作物、土壤肥料、畜牧兽医、植物保护等专业组,面向全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除按规定实行自主评聘的科研院所人员外)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自主开展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科研院所,参照本《评审条件》,根据本单位实际,执行不低于本《评审条件》标准的评审办法。

    第三十条 因工作单位调动或工作岗位变动,需转系列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须在自然科学研究岗位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相应研究成果,年度业务考核为“合格”以上,按正常晋升的条件要求和程序进行申报和评审。

    第三十一条 申报副研究员以上的,论文代表作必须进行文本复制比检测,检测结论中文字复制比低于30%的论文方能作为代表作。

    第三十二条 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论文或成果等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通过评审的,按规定和程序取消任职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评审未通过的,下一次提出申报时,应有新的业绩成果或论文著作的材料补充,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所称“国家级研究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含专项、基金等)的研究项目;“省(部)级研究项目”,是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研究项目;“市(厅)级研究项目”,是指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研究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由各级政府授予的奖项。获得科学技术奖、专利或制(修)订标准,是指一级证书或标准有署名者。

    第三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所称“学术期刊”,是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学术期刊目录中的期刊,限正刊(不含会议论文集)。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专著”和“著作”,是指由国家正规出版机构正式出版发行并具有ISBN号的著作,“专著”不含编或编著,“著作”含编、编著和教材。“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和《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最新的版本为准;被SCI、SSCI、EI收录的期刊视为核心期刊,申报人需出具检索证明。

    第三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所称“收入”、“税收”,须提供财务报表或由税务部门出具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所指“以上”,含其本级。

    第三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省科学技术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福建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改领导小组和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自然科学研究职务评聘经常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闽科职〔1993〕020号)和《关于自然科学研究职务评聘经常化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说明》(闽科职〔1995〕13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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